組織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聖賢堂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本)

1.本法人64.12.09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全體一致通過。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65.02.07法人登記證書第9冊第34頁第257號。

3.本法人70.04.16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依據行政院69.12.15台內字第14457號令、內政部69.12.31台內法字第63329號令頒「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辦理補正。

4.臺灣省政府民政廳70.04.03民五字第9978號函核示准予備查。

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70.06.29院艮民己決字第52770號函准予變更登記;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70.06.29院艮民己決字第52770號函辦理修正。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75.05.07(75)年度聲字第438號裁定應予准許處分。

7.本財團法人75.04.20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議審議。

8.臺灣省政府民政廳75.04.30民五字第13370號函核示准予備查。

9.依內政部101年8月6日台內民字第1010271542號函示因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為辦理門牌整編,上開變更結果,致已與本法人章程規定有異,爰請召開董事會審核確認主事務所變更事宜,並依「宗教業務財團法人作業手冊-貳、宗教業務財團法人變更申請許可事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後,再行報核。

10.本財團法人101.08.10第八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101.09.07臺內民字第1010300735號函核復:「本部已悉」。

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03.10(103)年度法字第18號裁定准予變更。內政部103.06.16臺內民字第1030188745號函核復:「本部已悉」

1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03.22(111)年度法字第10號裁定准予變更。

1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05.16(111)年度法字第30號裁定准予變更。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聖賢堂」(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 二 條:本法人以復興民族文化為宗旨,以講經、揮鸞、發行有益世道人心之經典、善書為弘道闡教之方法。

第 三 條:本法人依據「臺灣省加強鼓勵寺廟推行中華文化復興工作實施要點」及「臺灣省獎勵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及推行文化建設實施要點」各項規定,經常辦理文化及公益事業,並酌情不定期、不定額,辦理助學、濟貧、救災及急難救助等事項。

第 四 條:本法人具有宗教團體特性,除依據國家法律及行政命令規定辦理法人應辦事務外,仍得依據臺中聖賢堂歷史傳統,透過神事作為,辦理宗教及人事業務。

第 五 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北區邱厝里美德街十八巷九號聖賢堂本堂;另設分事務所於臺中市烏日區九德里中山路一段一四四號本堂分堂烏日天德宮內。

第 二 章  組織及職掌

第 六 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為執行機構。

第 七 條: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十三至十七人,由信徒聯名推荐,或由董事長就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遴聘,經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為董事。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均為名譽職。

本法人董事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合併計算,不得超過總名額七分之一。應屆之董事,因故不能擔任職務者,視為任期中出缺,應辦理補選;依本法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 八 條:本法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集會選舉擔任之。必要時得互選常務董事五人,為董事長候選人。

本法人常務董事、董事長之選舉,應分別計票,各以得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出席票數為當選。選舉結果應詳實紀錄其經過及各得票數及其排名。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全權處理本法人日常事務。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由當屆當選常務董事時之得票數多寡順序,依次依序,輪值代理之。

第 九 條:本法人得就兩堂資深信徒中遴聘若干人為顧問。

第 十 條:本法人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依法修訂章程或制訂本法人有關業務之組織簡則及實施辦法。 

二、訂定本法人事業計劃及年度預算。

三、審定本法人工作報告及年度決算。

四、依法辦理本法人不動產及動產處分事宜。

五、審定兩堂新進信徒資格及新進董事候選人資格。

六、審議兩堂信徒及董事建議。

七、審議兩堂信徒資格及董事職務之註銷及解除案件。

八、召集兩堂全體信徒會議或一部份信徒會議。

九、籌辦兩堂神事祭典及復禮傳度典禮。

十、審議本法人與國內外道教團體結盟及合作事宜。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及動產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三、本法人目的之變更。

第 十一 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除職務,由董事長就兩堂資深信徒中遴聘,經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為董事而繼任之。繼任董事任期與原任董事任期同時屆滿:

  一、因故觸犯國法刑章,經判處徒刑確定者。

  二、任期內出國旅遊屆滿一年或已定居國外頤養者。

  三、經兩堂信徒檢舉後,由董事會派員查證認定確有妨害本法人 社會信 譽或褻瀆神明之行為,並有積極證據者。

  四、經由臺中聖賢堂本堂神事作為,指名應予解除職務者。

第 十二 條:本法人所屬兩堂信徒,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註銷信徒資格:

一、無故不來臺中聖賢堂或烏日天德宮參神效勞連續一年以上者。

二、未經本法人董事會認定,擅自對外募化財物者。

三、自行改變宗教信仰,參加或承辦非道教團體之宗教事務,經查證有據者。

四、自甘墮落,從事不正當職業,嚴重妨害所屬堂譽者。

五、因故觸犯國法、刑章,經主管機關核予保安處分或判處徒刑者。

第 十三 條:本法人辦事細則及信徒資格認定要點另訂之。

第 三 章  會          議  

第 十四 條:本法人董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書 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或因故無法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並擔任主席。

第 十五 條:本法人所屬兩堂信徒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依信徒分佈情形,分區、分次舉行之。如經兩堂信徒五十人以上聯名申請時,本法人董事會應訂期召開兩堂信徒臨時會議。

第 十六 條:本法人如有緊急措施,得由董事長適時召開常務董事會議,從事權宜處理,再提董事會議追認。

第 四 章  財產及經費

第 十七 條:本法人財產共計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整,由邱垂港先生等捐助。

第 十八 條:本法人會計年度定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十九 條:本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再於兩堂信徒會議公告之。

第 二十 條:本法人因故解散或撤銷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二十一  條:本法人所有財產,由董事會妥為保管,不動產之購置或處分,依政府有關法令及監督寺廟條例規定辦理。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二十二  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需要變更時,依民法及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處理,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送請地方法院為必要處分後實施。